申請條款及細則

 

DBS附屬卡申請之條款及細則

  1. 當你向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本行」,包括其繼承人及承讓人)申請DBS附屬卡(「信用卡」),即被視作已閱讀及接受本條款及細則並受其約束。
  2. 信用卡之使用受DBS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約束,並受你已經申請或可能申請使用的任何相關服務(例如網上購物賬戶、「迅用錢」及「結餘轉戶」計劃)之任何條款及細則所約束。如欲索取有關之條款及細則,可致電本行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2290 8888或從本行網站下載(www.dbs.com/hk)或前往本行各分行索取。
  3. 你向本行聲明及保證就申請信用卡所提供之資料及所有證明文件均屬真實、正確及完整。你在此授權本行向其認為適當的任何來源核實申請表格所載的資料及任何證明文件。你在申請表格向本行提供的資料,是本行所必需的並將用以批核你的信用卡申請及持續向你提供服務。如你未能向本行提供任何所需資料,則你的信用卡申請可能會被拒絕。
  4. 你同意本行不時有效的星展銀行集團香港業務資料政策通告及本行不時發出與你的資料有關的任何其他通知及通訊(「資料政策」),均適用於你在信用卡申請表格內向本行提供所有與你有關的資料,或本行得自任何其他來源或基於你與本行或與任何其他星展集團公司之間的關係而獲得的資料(「資料」)。你被視作已閱讀及明白資料政策,並同意資料政策構成DBS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的一部分。如欲索取資料政策,可致電本行24小時客戶服務熱線2290 8888或從本行網站下載(www.dbs.com/hk)或前往本行各分行索取。你的資料可能會根據資料政策被用於有關用途及披露予他人(不論在香港以內或以外的地方)。你特此同意本行可以:(a)向其他組織、機構或人士核實、提供及收集你的資料;(b)將有關資料轉移至香港特區以外的地方,包括新加坡;(c)將你的資料與本行取得的任何資料比較,並利用比較結果作任何用途,包括可能不利於你的利益的用途(包括拒絕信用卡申請);(d)將你的資料提供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在拖欠款項的情況下提供予追收債務機構。
  5. 你明白你有權:(a)要求知悉日常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收債務機構的資料項目;(b)要求取得 進一步資料以便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追收債務機構要求查閱及/或 更正資料;及(c)如信用卡戶口在緊接結束之前的5年內沒有超過60天的欠繳記錄,你可要求本行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出在信用卡戶口結束後刪除你的消費者信貸資料。如你有任何欠繳記錄,除非該欠繳款項在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60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賬(除了因破產令導致之外),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你的消費者信貸資料,由完全清償該欠繳款項之日起計 5年。倘若你因被頒佈破產令而導致任何信用卡戶口的結欠被撇賬,不論戶口有沒有超過60天的欠繳記錄,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可保留你的消費者信貸資料,由完全清償該欠繳款項之日起計5年或在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被通知有關你的解除破產令生效日期起計滿5年為止,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6. 每張附屬卡年費為:白金卡:HK$750;The DBS Black Card:HK$900; 金卡:HK$275;普通卡:HK$150。附屬卡年費將隨主卡同時 收取或豁免,例如:若主要持卡人享有永久年費豁免,其附屬卡亦可享有相同 優惠。永久豁免年費優惠只適用於現有星展「豐盛理財」之客戶,如客戶取消 星展「豐盛理財」服務,本行保留取消豁免年費優惠。
  7. 財務費用之現行實際年利率如下:
      DBS白金卡/金卡/普通卡/
    The DBS Black Card
    現金透支 38.11%
    零售交易 36.07%
    本行保留權利在事先發出通知的情況下不時修訂實際年利率。

DBS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撮要

請務必仔細閱讀整份DBS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尤須注意以下主要條款及細則。

  1. 你於接獲信用卡後必須隨即細閱DBS信用卡使用條款及細則,如你接納該等條款及細則,請( i )完成信用卡確認/啟動程序;及( ii )立即於信用卡背面簽署。
  2. 你必須小心保管你的信用卡,同時必須確保你的私人密碼不會外洩給任何人。你必須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去保障信用卡的安全及將私人密碼保密,以及防止欺詐。
  3. 如你發現自己的信用卡或私人密碼已遺失、被盜取、或被使用在不被許可的用途上,你必須在發現以上情況後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立即通知本行。
  4. 只要你並無欺詐或嚴重疏忽行為,並且已將信用卡及/或私人密碼遺失、失竊或未經授權被使用的事件通知本行,你將不用為任何未經授權交易(現金透支除外)負責。如你行事有欺詐或嚴重疏忽,你須為所有未經授權交易負責。
  5. 你須為透過使用信用卡進行或授權的一切交易負責。如有附屬卡,你和附屬持卡人必須為附屬卡所引起的未償還款項負上共同及個別的責任。附屬持卡人只須為他/她持有的附屬卡在使用後所涉及未償還的結欠與你承擔共同及個別的責任。
  6. 你必須於每月到期繳款日或之前,根據收費表或任何其他通知向本行繳付月結單所示之結欠總額或最低付款額。若你於到期繳款日未繳付任何月結單上之最低付款額,你的信用卡戶口已處於逾期還款狀況,將被收取逾期費用及財務費用。
  7. 你同意核對從本行收到的每張信用卡戶口結單,倘認為有任何錯誤或遺漏,須在獲提供該結單後60日內通知本行。在該60日屆滿後,該等結單應被視為已被接納及確定,即使你再提出相反的申訴亦將不獲接納。
  8. 本行可(在其認為合理的情況下)隨時暫停、撤回、取消或終止你使用信用卡、信用卡戶口及/或任何相關服務的權利。你可隨時通知本行終止你的信用卡及信用卡戶口。當信用卡及信用卡戶口被終止,所有未償還結欠將即時到期並須全數清還。
  9. 本行有權在任何時候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合併或綜合你在本行任何戶口的任何結存餘款(不論該結存餘款到期與否),以結清你的信用卡戶口的任何結欠及將任何結存餘款用以扺銷任何結欠。
  10. 若你在到期繳款日之前向本行報告未經授權的交易,你可在調查期間暫緩支付受爭議的款項。
  11. 本行可以全權委任收債代理人及/或律師,以收取你根據本條款及細則欠下的任何款項或執行本行根據本條款及細則對你的任何權利。你須於接到通知後向本行賠償因此而合理地招致的所有收債費用和開支。須予追討的收債費用總額在正常情況下應不超逾你所欠本行的款項的三成。

資料政策通告 (由2013年4月1日起生效)


本通告列載星展銀行有限公司及其所有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的直接及間接附屬公司(但星展唯高達香港有限公司則除外)(各稱「本公司」)的資料政策。為免產生疑問,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亦包括在內。本通告的條文構成資料當事人所持有的本公司帳戶的條款及細則及 / 或資料當事人與本公司訂立的協議或安排的一部分。如有任何歧義,概以本通告的條文為準。

就本通告的目的而言,「星展集團」指星展銀行有限公司及其分行、控股公司、代表辦事處、附屬公司及聯屬機構(包括該等附屬公司或聯屬機構的分行或辦事處)。

本通告內對「資料當事人」的提述指本公司客戶及向本公司提供資料(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所界定的個人資料)的其他類型人士,包括但不限於銀行/金融服務及授信申請人、基於對本公司負有的責任而出任擔保人及提供抵押、擔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股東、董事、公司職員及經理、獨資經營者、合夥人、供應商、承包商、服務供應商及其他合約對手。

(a)

資料當事人在各項事情上如開立或延續帳戶、設立或延續銀行授信、要求提供銀行或其他金融服務,或向本公司及資料當事人提供資源或服務時,需要不時向本公司提供有關的資料。

(b)

若未能提供有關資料,可能導致本公司無法開立或延續帳戶、設立或延續銀行授信、提供銀行或其他金融服務,或接納或延續資源或服務供應。

(c)

在本公司與客戶延續正常業務往來期間,例如當資料當事人簽發支票、存款或發出指示時,本公司亦會收集資料當事人的資料。

(d)

資料當事人的資料的用途將視乎其與本公司的關係性質而有所不同;大致而言,可包括下列任何或所有用途:

(i)

處理銀行及 / 或其他金融服務及授信的申請;

(ii)

由本公司或向本公司或資料當事人提供的服務及借貸授信的運作;

(iii)

提供信用查詢備考書(狀況查詢);

(iv)

進行信貸及其他狀況審查;

(v)

協助其他金融機構進行信貸審查及追收債務;

(vi)

確保資料當事人的信用維持良好;

(vii)

研發及 / 或設計供資料當事人使用的金融服務或有關產品;

(viii)

推廣服務、產品及其他項目(詳情請參閱以下(h)段);

(ix)

執行內部監控措施,包括確定本公司與資料當事人相互間的債務;

(x)

履行財資管理職能;

(xi)

根據資料當事人所持有的本公司帳戶的條款及細則提供投資管理、交易及顧問、託管及其他服務;

(xii)

執行資料當事人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資料當事人及為資料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抵押品的人士追收欠款;

(xiii)

為資料當事人或非資料當事人作營運用途、信貸評估、信貸評分模式或統計分析(包括在前述各情況下,作行為分析及評估與星展集團的整體關係,當中包括將資料用於遵守星展集團為符合制裁或預防或偵測清洗黑錢、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或其他非法活動的任何方案就星展集團內共用資料及資訊及/或資料及資訊的任何其他使用而指定的任何義務、規定、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

(xiv)

遵守根據下列各項而適用於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或期望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應遵守的披露及使用資料的義務、規定或安排:

(1)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對其具法律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

(2)

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任何指引或指導;

(3)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因其位於或跟相關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司法管轄區有關的金融、商業、業務或其他利益或活動,而向該等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承擔或被彼等施加的任何目前或將來的合約或其他承諾;

(xv)

讓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的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可評估涉及有關該轉讓、參與或附屬參與的交易;

(xvi)

本公司在提供特定服務或授信時特別設立的用途。有關程序包括配對程序(如該條例所界定,但大致包括比較資料當事人的兩組或更多資料,以決定採取不符合資料當事人利益的行動,例如否決申請);及

(xvii)

一切與上述有聯繫、有附帶性及有關的用途,包括尋求專業意見。

 

 

本公司僅於上述用途上合理地需要或適用法律規定的期間保存有關資料。這包括在處理與以上任何用途有關的查詢而合理地需要的期間內保存有關資料。

 

 

(e)

本公司對其所持的資料當事人資料將會保密,但本公司可以因(d)段所列的用途而把有關資料提供予下列人士(不論是否在香港境內):

(i)

任何星展集團成員、代理人、承包商,或向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提供與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業務運作上有關的行政、電訊、電腦、支付、債務追收或證券結算、資料處理或其他服務的第三方服務供應商(或其附屬公司、控股公司或關連公司);

(ii)

曾向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明示或默示地承諾將有關資料保密的任何其他人士;

(iii)

任何認可機構(定義見《銀行業條例》)或於另一司法管轄區與資料當事人進行或擬進行交易的其他類似性質的認可或受規管實體;

(iv)

向支票開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副本(當中可能載有支票收款人的資料)的付款銀行;

(v)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而在資料當事人拖欠款項的情況下,則可將該等資料提供給收數公司;

(vi)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根據對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具約束力或適用的任何法律規定,或根據及為符合任何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作出或發出的並期望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遵守的任何指引或指導,或根據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與本地或外地的法律、監管、政府、稅務、執法或其他機關,或金融服務供應商的自律監管或行業組織或協會的任何合約或其他承諾(以上不論於香港境內或境外及不論目前或將來存在的),而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被要求向其披露該等資料的任何人士;

(vii)

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的任何實際或建議承讓人,或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對資料當事人的權利的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承讓人;及

(viii)

獲本公司聘用作(d)(viii)段所列用途的:

(1)

任何星展集團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年資獎賞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公司及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該等聯營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列於相關服務與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內);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及

(6)

外聘服務供應商(包括但不限於專業顧問、寄件服務公司、電訊公司、電話推廣及直銷服務代理、電話服務中心、數據處理公司、資訊科技公司及市場調查公司)。

(f)

就以上(d)(iv)段之目的而言,本公司可不時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及提取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以檢討任何與信貸安排相關的下述事項:

(i)

增加信貸額;

(ii)

縮減信貸額(包括終止信貸或降低信貸額);或

(iii)

與資料當事人制訂或實行債務安排計劃。

本公司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查閱資料當事人的個人信貸資料時,必須符合根據該條例核准和發出的《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該守則」)及其他相關的監管規定。

(g)

本公司不時就按揭收集或持有的所有資料當中,本公司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關於資料當事人的按揭帳戶一般資料(包括其可能不時更新的任何資料)。
該等按揭帳戶一般資料指資料當事人的以下資料︰全名、就每宗按揭的身分(即作為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香港身份證或旅遊證件號碼、出生日期、地址、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號碼、每宗按揭的信貸種類、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狀況(如生效、已結束、已撇帳)、每宗按揭的按揭帳戶結束日期(如適用)。
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會使用由本公司提供的按揭帳戶一般資料統計個別資料當事人(分別以借款人、按揭人或擔保人身分)不時持有的按揭宗數,於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個人信貸資料庫內讓信貸提供者共用(須受該守則的規定所限)。

(h)

在直銷推廣中使用資料
本公司擬把資料當事人的資料用於直銷推廣,而本公司為該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就此,請注意:

(i)

本公司或會將本公司不時持有的資料當事人姓名、聯絡資料、產品及服務組合資料、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人口統計數據用於直銷推廣;

(ii)

可用作促銷下列類別的服務、產品及項目:

 

(1)

財務、保險、卡(指可用作提取現金或支付貨品及服務費用的任何卡,包括信用卡、扣帳卡、自動櫃員機提款卡、Cashline卡及儲值卡)、銀行及相關服務與產品;

(2)

獎賞、客戶年資獎賞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與產品;

 

(3)

本公司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提供的服務及產品(該等聯營品牌合作夥伴的名稱列於相關服務與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的申請表格內);及

 

(4)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用途的捐款及捐贈

(iii)

上述服務、產品及項目或會由本公司及/或以下各方提供或(就捐款及捐贈而言)徵求:

 

(1)

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

 

(2)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卡公司、證券及投資服務供應商;

 

(3)

第三方獎賞、客戶年資獎賞或優惠計劃供應商;

 

(4)

本公司及任何其他星展集團成員之聯營品牌合作夥伴;及

 

(5)

慈善或非牟利機構;

(iv)

除促銷上述服務、產品及項目之外,本公司亦擬將以上(h)(i)段所述的資料提供予以上(h)(iii)段所述的全部或任何人士,以供該等人士用以促銷該等服務、產品及項目,而本公司為此用途須獲得資料當事人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v)

本公司如以上(h)(iv)段所述將資料提供予其他人士可能會獲得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如本公司會因提供資料予其他人士而獲得任何金錢或其他財產的回報,本公司會於以上(h)(iv)段所述徵求資料當事人同意或不反對時如是通知資料當事人。


如資料當事人不希望本公司如上所述將其資料用於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銷推廣用途,資料當事人可隨時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拒絕直銷推廣的權利,此安排並不收取任何費用。(如選擇拒絕直銷推廣,請填妥並交回以下表格。)

 

(i)

根據及按照該條例及該守則的條款,任何資料當事人有權:

(i)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其資料及查閱該等資料;

(ii)

要求本公司更正有關其不準確的資料;

(iii)

查明本公司對於資料的政策及慣例,並獲告知本公司持有的個人資料種類;及

(viii)

就本公司已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供的個人信貸資料(包括關於按揭的資料)方面:

(1)

要求獲告知會慣常地披露予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的資料項目;

(2)

要求獲提供進一步資料,藉以向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或收數公司提出查閱及更正資料要求;及

(3)

於悉數清償欠款以終止帳戶時,指示本公司要求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從其資料庫中刪除與該已結束的帳戶有關的任何資料,惟是項指示必須於帳戶終止後五年內發出,且該帳戶在緊接帳戶終止之前五年內,並無超過60天的拖欠還款紀錄。

 

(j)

如戶口出現拖欠還款情況,除非拖欠金額在由出現拖欠日期起計60天屆滿前全數清還或撇帳(除了因破產令導致之外),否則由信貸資料機構所持有的帳戶還款資料可在該拖欠款項全數清還後繼續保留五年。帳戶還款資料包括上次到期的還款額、上次報告期間(即緊接本公司最近一次向信貸資料機構提供帳戶資料之前不超過31天的期間)所支付的還款額、剩餘可用信貸額或未償還數額及欠款資料(即過期欠款額、逾期還款日數、清還過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數清還超過60天的欠帳的日期(如有))。

(k)

如資料當事人因被頒布破產令而導致戶口任何金額被撇帳,不論其帳戶還款資料(定義見以上(j)段)是否顯示有超過60天的欠帳,由信貸資料機構所持有的帳戶還款資料可在該拖欠款項全數清還後繼續保留五年,或由資料當事人獲解除破產令(其須提出證據將此事通知信貸資料機構)的日期起計保留五年(以較先出現的情況計算)。

(l)

本公司考慮任何信貸申請或不時進行信貸審查時,可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提取有關資料當事人的信貸報告或查閱資料當事人的資料庫。假如資料當事人希望查閱該信貸報告,本公司會提供有關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的聯絡詳情。

(m)

本公司或前文(e)段所指從本公司取得有關資料的任何人士可在或可向其認為合適的國家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資料當事人的資料。該等資料亦可根據該國當地的慣例和法律、規則和規例(包括任何政府措施和指令)而處理、保存、轉移或披露。

(n)

本公司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費用。

(o)

本通告並不限制資料當事人根據該條例所享有的權利。

(p)

根據該條例,資料當事人可要求查閱或更正資料,或索取資料以了解本公司的資料政策和慣例及所持有的資料種類。此等要求應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99號
中環中心73樓
星展銀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 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
資料保護主任
傳真:2285 3868

(q)

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若閣下不希望本公司將閣下的資料用於或提供予其他人士作直銷推廣用途,請填妥並交回以下表格。此項要求適用於閣下在本公司開設的所有帳戶(不包括與閣下有關的獨資公司或合夥公司帳戶)。請為獨資公司或合夥公司帳戶另行填寫表格,並註明有關帳戶號碼。


二○一三年四月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致︰香港郵政總局信箱400號,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拒收要求處理組
傳真:2806 5475
本人不欲貴行將本人的個人資料用於直銷推廣用途 / 本人不欲收到貴行經以下途徑發出的任何直銷推廣資料或訊息*︰
□ 電郵,請提供電郵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短訊,請提供流動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 所有途徑(包括電郵、郵寄、短訊、電話)
*閣下如無在以上任何方格內以剔號顯示閣下的選擇,即視作選擇「所有途徑」。
□ 本人不欲貴行將本人的個人資料提供予任何其他人士作直銷推廣用途,不論該等人士是否星展集團成員。就本人已申請或將申請之任何由貴行及聯營品牌合作夥伴共同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則本人同意此選擇將不適用於此等本人同意向其提供個人資料的聯營品牌合作夥伴。
客戶全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請提供客戶全名及完整的帳戶號碼,否則我們未必能找出閣下的帳戶紀錄以作更新。
部分香港身份證 / 護照號碼,請提供首五個英文字母 / 數字(例如A1234)︰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備註:我們僅會在處理閣下的拒收要求並必需時才聯絡閣下。)

客戶簽署︰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閣下目前就是否接收直銷推廣聯繫或資訊所作出的選擇,將取代閣下以往曾向本公司表明的選擇。請注意,閣下的以上選擇適用於本表格所附的資料政策通告內列明的各類產品、服務及/或項目的直銷推廣。此外,請參閱該通告所述哪些個人資料可能會用於直銷推廣,以及哪些人士可能會獲提供閣下的個人資料作直銷推廣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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